对于目前沈阳驾校存在诸如教练私下招收学员、挂靠驾校等历史遗留现象,新办法明确宣布其违规,要求全市一律禁止。
针对目前沈阳存在教练员自行招生、私自收费导致的乱收费等损害学员利益的行为,对此旧办法仅有原则规定,并没有进行细化,而新办法则对此予以修正,在第十二条明确提出,要求沈阳驾校应当统一对外招生学员,第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要求驾校应该向学员收费后,应该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,教练员和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收取培训费用。这一条款相当于通过必须给学员开税务发票的方式,禁止教练私下收费。
教练私下买下教练车再以交管理费的形式挂靠在驾校名下,变相私下招生也是目前沈阳驾培行业屡禁不止的顽疾,过去旧办法对此仅笼统提出禁止,但又没有提出判断“变相私下招生”的标准,导致现实中难以认定,对此新办法也予以修正,在新办法第六条提出,驾校的教练车或其他教学设备设施应当为驾校的自有资产,教学场地须企业自有或租用,租用的须签订租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合同。